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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4-28 13:36)    点击:449

高唐律师解析案情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紫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某村村民王某报警,值班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李某、许某前往处理王某与张某的劳资纠纷。在民警处理过程中张某欲离开现场,辅警李某为防止张某离开挡在其身前并口头对其进行制止,张某突然挥拳殴打李某,踢踹李某腿部,致使李某倒地受伤。后张某又从其租住的简易工棚墙上取下一把菜刀,被张某的母亲和妻子阻拦和制止。

  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殴打的民警真诚道歉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因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漠视法律规定,挑衅司法权威,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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