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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版“绝命毒师”:90后小伙自学制毒获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4-11 10:06)    点击:280

   “人总得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负责,有些事有足够的时间去后悔,但是再不会有机会重来,除了后悔都是后悔,辜负了家人期望,伤了朋友的心……谁的生活均不易,走错了便回不了头。”这是周某被抓后写下的忏悔书,告诫身边的朋友、家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下面就由高唐律师刘公珍为大家带来一个血淋淋的例子。

  3月31日,射洪法院对田某犯制造毒品罪、诈骗罪,周某、赵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田某犯制造毒品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三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周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赵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近年来,田某因生活窘迫,加之自己要吸毒,便联想到制造毒品。2021年初,田某联系到化学成绩较好的初中同学周某,声称可以挣很多钱。周某一开始并不同意,但拗不过田某的多次“热情邀约”,加之自己经营的餐馆生意不景气,与妻子也离婚了,内心也想运用化学知识挑战一下,遂同意共同制造冰毒。随后,双方约定由田某出资,周某负责技术制造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

  2021年2月初,田某开始微信支付周某制毒资金,周某在网络上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材料寄至射洪市金华镇叔叔赵某处,并在金家镇外婆家进行前期试验,期间还花费5000元在网络上学习制毒技术。

  2021年3月,周某开始正式制造冰毒,赵某则帮忙收、递包装制毒原材料、工具的包裹。4月,周某成功制造少许疑似冰毒。经与田某商量,周某驾车将冰毒带至西藏拉萨市交予田某,田某试吃后反映质量不好。周某返回射洪后继续改进制造工艺,并于5月重新制造出少量疑似冰毒,两人商议由周某将该部分疑似冰毒置于自行车坐垫下车架内通过货运物流带至拉萨市交由田某。田某试吃后仍反映冰毒质量不好。

  2021年6月10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将周某、赵某抓获,并扣押白色晶体可疑物、固液混合可疑物、液体可疑物共计900余克。同年6月11日,拉萨市公安局民警将田某抓获。经鉴定,扣押的可疑物中均含有较高浓度的甲基苯丙胺成份。

  此外,田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帮助他人小孩空挂学籍、转学籍、请假、休学和出售房屋等事宜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7.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田某、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赵某明知周某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三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据相关法条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身体健康、销蚀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同时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犯罪中常见的毒品种类,吸食人群广泛,不少人铤而走险制造冰毒。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更应重点打击,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射洪法院一贯坚持对毒品零容忍、严惩处的态度,依法适用重刑,绝不手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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